意圖入罪
2012-02-11 美孚案第七被告付堂費 美孚新邨居民阻止發展商興建屏風樓,洐生發展商要求禁制抗議人士擅闖地盤事件,高院昨裁定無指名道姓的第七被告干預工程,既然長毛梁國雄、毛孟靜及曾健成爭做第七被告,顯示他們有意圖向發展商作非法阻撓行為,因此須受禁制令約束,三人並要付堂費。毛對裁決非常震驚,擔心將來有人引用相同理據,指集會人士「意圖逼維園」、禁止舉行六四集會及七一遊行,現未決定會否上訴。
參考:
我們都是第七被告﹗—— 4月29日逼爆法庭,絕不容發展商變相打壓自由
你可曾參與4月3日的「千人瞓街在美孚」反地產霸權行動?那麼,恭喜,你也有幸成為地產商入稟控告的第七被告。站在多行不義地產商的對立面,我們合該感到,與有榮焉。
但與此同時,我們都必須仔細認清是次發展商作出控告所暗藏的兇險。根據入稟狀,第七被告所指為「任何未經受權而進入或逗留(地盤)」以及「阻礙原訴進入地盤」的人士,而4月3日的「千人瞓街在美孚」則被列為阻礙原訴進入地盤的證據之一。明顯,發展商除了以大包圍形式─一個也不放過─去控告第七被告,還於白紙黑字間把「阻礙」的定義無限擴大至非直接影響工程的行為。在香港,原來連反對地產商的示威行動,都可被納入「阻礙」之範疇而遭控告與索償。如此囂張跋扈,果然是地產霸權的最惡本色。這根本就是以阻撓工程之名,行打壓自由之實。
早前
另一單意圖入罪:
任職議員助理的社民連成員周諾恒及黃軒黃軒瑋去年4月港鐵競步活動中衝上主禮台,搶去米高峰,法庭裁定二人擾亂公眾秩序罪成,由於兩人提出上訴,法官批准他們各以1000元保釋外出。 裁判官表示,兩人的行為並非真誠想行使言論自由,他們高速衝上台,應預期與工作人員有身體接觸,及造成身體傷害,當時鄭汝樺表現冷靜,但二人意圖破壞社會安寧,行為涉及暴力,所以判處監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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